判決指出,孔繁嘉任職軍聞社期間,經退役上尉邵維強牽線,結識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廈門市政府相關官員。孔男於2006年11月及2008年4月,分別收受對方6000美元與5700美元報酬,並允諾協助介紹我國現役及退役軍人赴中國或第三地旅遊,接受對岸安排的禮遇與招待,藉此替對岸接觸、吸收我方軍人,甚至蒐集軍事相關資訊。
判決另指出,孔繁嘉2012年8月退伍後仍持續與對岸往來,2014年至2016年間再收受人民幣6萬元報酬。2017年間,他曾邀約一名王姓現役軍官出國旅遊,企圖拉攏吸收發展組織,但遭對方拒絕未遂。2019年,他又邀請另一名王姓退役軍人赴中國旅遊並接受對岸官員招待,隔年原計畫再安排雙方於境外會面並接受指導,但因疫情取消;期間孔男仍將王男聯絡方式交予對岸官員,惟對方未積極聯繫,吸收行動同樣未能成功。
檢方是在偵辦邵維強共諜案時向上溯源,查出孔男長達10餘年替對岸發展共諜組織並收受報酬,認定其行為恐對國家安全造成難以預料的重大危害,依法提起公訴。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等罪判處孔男5年6月徒刑,並在判決中直指其行為形同「背叛國家」。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孔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國家安全法》發展共諜組織未遂罪,雖其犯後坦承犯行,仍改判5年4月徒刑。全案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