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余姓男子與游姓正宮於2007年結婚,夫妻育有一名子女。然而陸女到男方公司工作後,明知雙方均已有家庭,仍與男方發展不正常男女關係,甚至懷孕。
游姓正宮發現兩人的曖昧訊息,包括「你開口我都會滿足你,誰叫你是我的心上人。因為我就是抱抱獸,也很愛黏」、「我好想看到你親送,然後我要溜進車裡,然後你要把車窗用遮版遮好」、「不能說有發生關係,不能說有一起去上海。說要跟我的說法一致」、「我是不是該去拿掉,只要我去拿掉了,我可以保護你跟孩子,至少我先生永遠不知道我跟你發生過關係」。
不過事件曝光後,陸女不僅告知男方懷孕,還向黃姓丈夫透露此事,由黃姓丈夫陪同進行墮胎,再由黃姓丈夫向余男求償。之後游姓正宮為求家庭圓滿,促成四人簽下和解書,希望事情就此落幕。
然而陸女簽下和解書後,仍持續傳送曖昧訊息,包括「你永遠是我的最愛」、「我們不能沒有彼此」等內容,完全忽視正宮感受。正宮因此提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要求精神慰撫金。
法院審理時,陸女辯稱自己是被追求,當時流產且身心脆弱,並主張不知余姓男子已婚,但法院查證雙方對話紀錄及同班機出國經歷,認定女子早已知悉男方婚姻狀況。法官強調,通姦除罪化不等於否認配偶忠誠義務,受侵害配偶仍可請求損害賠償。
最終法院認定陸女明知余姓男子已婚,仍發生性行為、懷孕,並在簽立和解書後持續傳送曖昧訊息,嚴重破壞婚姻生活,情節重大,判賠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