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適用法律不當 高院糾正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徐男涉犯的是屬刑事特別法的非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無刑法第134條規定適用,一審以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撤銷原判決。
合議庭認為,本次圍捕任務規劃未周延,參與單位彼此溝通協調不足,導致資訊紊亂,現場管控失序,指揮調度已有失當,狒狒之死難歸責於徐男,因而改判6月,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技工屬一時失慮 主觀惡性輕微
緩刑部分,合議庭審酌本件圍捕任務事前部署欠周、行動倉促、專業度不足、各單位間聯繫失靈、現場指揮失當,徐男在此情形之下,因一時失慮,基於不確定故意犯下本案,未獲得任何不法利益,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俱較輕微,因而對其宣告緩刑3年。
「抓狒戰情室」 無辜狒狒慘死槍下
2023年3月10日六福村一隻東非狒狒從園區逃脫,逃亡路線還跨縣市,從平鎮、楊梅、新屋,最後抵達富岡,事件曝光後引發擔憂,民眾害怕狒狒會對交通或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輿論瞬間沸騰,桃園市農業局為此組成「抓狒戰情室」專案小組展開圍捕行動。
狒狒歷經18天逃亡,終於在3月27日這天,受困楊梅區一處民宅中,農業局人員獲報趕抵現場,林姓獵人的一聲槍響,讓狒狒頓時倒地,躺臥在一片血泊中,子彈從左胸貫穿右肩,最後狒狒因血胸、氣胸死亡。
事後,林姓獵人接受調查稱,他事先有接獲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徐姓技工「可以對狒狒開槍」的指示,才會痛下殺手,檢方偵結,將下令的徐男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開槍的林姓獵人則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院審理,徐辯稱沒有下令林姓獵人開槍,也不知道對方當時有攜帶獵槍,他表示,狒狒生性殘暴,為保護民眾安全,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但法官不採,一審判8月徒刑。
技工強調未指示開槍 僅坦承溝通未周
案件上訴到高院,徐男二審否認犯罪強調案發當時沒有接觸林姓獵人,更沒有指示他可以開槍。
徐男僅承認,案發當日下午3點多,他在菜園遇到劉姓獵人,對方問及是否可以開槍,考量到事態緊急,且狒狒跑出來已經10多天了,可能會危及民眾安全,才會沒有跟劉說清楚,必須在「狒狒衝出來咬傷人」的情況下才能開槍,更強調事先不知道對方帶的是獵槍,而非麻醉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