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指出,應曉薇身為台北市議員,受民意之付託,原應廉潔自持、尊法自律,依法監督台北市之市政,但她卻貪圖利益,而以其掌控之公益性組織收受賄賂,且金額甚高,還用領現繳納信用卡費等方式製造斷點,增加追查犯罪困難,「法敵對意識甚高」。
針對應曉薇利用議員職權,多次質詢、約見、大量索資以施壓基層公務員,對於依法行政之基層公務員造成莫大壓力,使京華城獲得龐大不法利益,導致造成片面偏頗、財團受益而產生都市開發不均、行政機關所為授益行政行為違反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等之不法情事,法官痛批應「有違市民之付託」。
此外,應曉薇在偵查階段,於檢察官搜索前,本打算搭機潛逃出國,也被法官認定「徒增司法資源之耗費」,並在偵查、審理中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方面亦難對其為有利之認定」,也成為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據。
沈慶京則為打造其政商實力,長期行賄應曉薇,並由退休之威京集團聘僱之顧問吳順民協助爭取菁華成容積,驅使應曉薇、吳順民對北市府關於主管有關都市計畫與建設之承辦官員予以施壓,最終非法取得鉅額容積獎勵,所為不僅破壞威京集團企業形象,更腐蝕公務行政機關之專業性與廉潔性,也使市民對於市府的中立性產生質疑,基層公務員堅持依法行政之努力毀於一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