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與妻子原同住在新北市板橋區,兩人於2024年初調解離婚。陳男於2023年8月至9月間,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在客廳電視機及房間走道架設監視錄影設備,錄下妻子與他人在客廳發生性行為的影像。
2024年1月,陳男持這些影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妻子與外遇對象求償150萬元。妻子收到民事起訴狀後,才驚覺自己在家中的私密行為竟被丈夫全程偷拍,憤而向警方報案,對丈夫提出告訴。
民事賠償部分,法官審理後發現,這對夫妻早前曾簽下和解書,內容載明雙方均不得再干預彼此之交往行為。法官認為陳男既已承諾不干涉妻子社交,便不能再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求償,因此駁回陳男的訴訟。
刑事部分,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男未經前妻同意恣意竊錄性影像,嚴重侵犯他人隱私權及私生活安全法益。雖然陳男坦承犯行並表達和解意願,但雙方對賠償金額認知落差過大,未能達成和解。
法官考量陳男無前科、碩士畢業,且需扶養母親與未成年子女,最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沒收兩台監視錄影設備,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