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廖翁去年4月15日下午2點21分,進入新莊區7-11富安門市,隨即走向櫃檯。並掏出生殖器靠近蹲在地上的店員A女頭部,雖廖翁被逮後辯稱自己喝醉,要去廁所尿尿,但根據店內監視器畫面,他並沒有任何排尿、作勢排尿、表達想要排尿或其他相類似之行為,因此法官不採信其答辯。
此外,廖翁曾在2021年間,於防火巷內「打手槍」遭路過女子目擊,警詢時他還辯稱「巷子裡又沒人」,最後遭法院依公然猥褻罪嫌判處2000元罰金,因此檢方起訴後,向法院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月。
不過法官認為,廖翁雖素行不佳,但衡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程度,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待業中之生活況狀等一切情狀,檢方求刑稍有過重,而廖翁在審理期間,經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認該案屬於應科拘役案件,因此不待其陳述,依法逕行判決,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