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提告指出,妻子前年外出工作時認識男客,兩人密集交往兩個月,不僅傳送親暱訊息,更發生至少4次性行為,嚴重破壞他的家庭和諧,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理時傳喚人妻到庭,她證稱,2023年4月間在遊藝場上班時認識來用餐的小王,不久就陷入熱戀,兩人天天碰面,前後共發生4次性行為,交往兩個多月後就分手了,之後小王沒再去遊藝場找她,兩人偶而用手機像一般朋友那樣聊天等。
人妻說,與小王分手兩個多月後,丈夫發現她一度出軌,痛心質問時她坦承相告,並拿2000元賠償,已獲取丈夫原諒。
屏東地院審理時,小王全程未到庭,也沒有具狀答辯。法院根據人夫提出的手機對話訊息及人妻證詞,認定小王與人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30萬元,內部平均分擔各15萬。由於人夫已原諒妻子,收受2000元並免除剩餘應分擔額14萬8000元,小王仍需自負另一半,為此事賠償人夫1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