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共諜「在軍艦裝GPS」卻隱匿未報 海軍士官長不服遭汰除再敗訴
海軍曾姓二等士官長捲入共諜案,雖拒絕對方要求卻知情不報,不服被汰除退伍的處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敗訴。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exels

拒共諜「在軍艦裝GPS」卻隱匿未報 海軍士官長不服遭汰除再敗訴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曾姓二等士官長,因捲入共諜組織刺探案,雖未實質參與洩密,卻因「知情不報」並隱瞞接觸史,被海軍司令部核定「不適服現役」強制退伍。曾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軍方處分合理,駁回曾男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空軍退役上校劉聖恕向士官長曾男於刺探國軍資訊,對方還要求在軍艦安裝GPS定位器,並拍攝效忠共產黨影片,曾男當時雖未答應,卻違反國軍規定,未主動向單位回報這類可疑的接觸,甚至在年度「自清表白」線上問卷中刻意隱瞞。
海軍左指部調查後,2023年核予曾男大過1次處分,當年度考績也因此被評為「丙上」,隨後人評會根據其平日生活考核、工作表現及此案影響,一致決議其「不適服現役」退伍。
曾男上訴主張,自己在營15年考績多為甲等,且只是修繕艦艇,接觸不到機密資訊,認為軍方處分過重,他更質疑人評會將他描述為「交友複雜、債務不明」是錯誤認定。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人評會的成員組成符合規定,且判斷過程並無恣意濫用。判決理由強調,曾男身為資深士官,應深知兩岸形勢嚴峻,面對刺探卻未能即時反應,顯示警惕性明顯不足。再者,人評會是針對其整體軍職適任性進行評鑑,並非單指洩密行為,曾男負責艦艇維修職務,確實屬於「洩密高風險人員」。
法官強調,對於軍人是否適服現役,屬於軍方高度屬人性的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原則上予以尊重,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曾男的行為,已對領導統御及國安防線造成疑慮,海軍依法核定其退伍程序合適,駁回曾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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