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包括吳宜芳在進行醫美手術時,是否未注意麻醉藥劑量而施打過量,且未充分監測邱女生理徵象,以致未能及時發現呼吸抑制等異常狀況並排除危險,最終導致死亡結果。此外,本案醫美療程是否適合施打丙泊酚,以及鳳凰電波療程是否需要此類麻醉,也應列為醫師應注意事項。
公訴檢察官聲請調查相關證據,指出除了劑量問題外,本案另一爭點為醫師在沒有麻醉專科醫師在場情況下施打麻醉,是否違反應有注意義務。
律師反對傳法醫作證 要求美容外科鑑定
對此,吳宜芳的辯護律師則表示,目前麻醉劑量是否過量、死因是否為過量造成仍有疑議,認為檢方聲請傳喚法醫作證「沒有必要」,並建議本案送交台灣麻醉醫學會、皮膚科、和美容外科等單位進行鑑定,釐清施打丙泊酚是否過量、與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律師也主張,起訴書中提及「呼吸衰竭」等描述應予刪除,因死因本身正是鑑定需釐清的重點。
吳宜芳庭上則表示,對於麻醉程度仍須再確認,她認為當時屬於「中度鎮靜」或「有意識鎮靜」的範圍。她並稱,案發當天是在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25分左右替邱女施作手術,「印象中沒有到3點多那麼晚」。
女醫不認罪 「只接受過內部麻醉訓練」
對於部分事實,吳宜芳則未爭執,包括當時並沒有麻醉專科醫師在場,且自己過去未接受麻醉專科訓練,也未參加麻醉醫學會舉辦的相關課程,「只有在診所內部接受訓練」。
針對律師的意見,檢察官再反駁,所有案件都是由法醫鑑定,不能因不認同當初的鑑定結果,就不讓法醫做書面補充。檢察官認為,應請法醫研究所先做書面補充,之後再聲請法醫到庭作證,有利於之後交互詰問聚焦重點。此外,檢察官表示,皮膚科、美容外科的鑑定都是不適當的,因為都與麻醉專業無關。
法官整理雙方爭點後指出,本案將釐清吳宜芳在未有麻醉醫師場的情況下施打麻醉,並進行醫美手術,是否違反醫療注意義務;若確有違反,該過失與邱女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此外,法庭也將評估是否將案件送交麻醉專業團體鑑定,以釐清麻醉施打劑量與死因關聯。全案仍待後續審理釐清。
庭畢,吳女在友人陪同下離開法院,面對記者提問不予回應。
回溯本案,死者邱女過去5年都在光澤診所進行治療,前年12月7日,她到診所進行鳳凰電波手術,為減緩疼痛,邱女同意在手術過程中施打麻醉藥「牛奶針」,待填妥同意書後,吳女便開始進行第一項音波拉皮手術,豈料麻醉藥一打,邱女竟開始出現血氧濃度不穩等反應,吳女見狀況不妙,緊急停止施打麻醉,並將邱女送往馬偕醫院搶救,最後仍宣告不治。
檢警會同法醫解剖相驗後,認為吳女施打的麻醉藥劑過量,才讓邱女出現血氧下降等不良反應,直接導致她的死亡,依《刑法》過失致死罪起訴。
細看光澤診所官網,發現吳女學經歷豐富,她畢業自中國醫藥大學,據說還是拿過書卷獎的高材生,並非外界所傳在波蘭就學的「波波醫生」。畢業後也陸續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萬芳醫院等單位服務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