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台中一名熊姓男子2023年9月7日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2歲的少女麗麗(化名),雙方交換IG後後開始聊天,認識才過沒幾天,熊男就在9月10日凌晨3時許,騎車前往少女住處外的超商,並將對方載至自己的住處。不料,熊男和麗麗進房後就突然關燈,抓著麗麗手腕將其拖上床、強制脫衣,最終發生性行為。
麗麗直到清晨約4時許才回家,結果被父親發現她出門已逾1小時,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還發現她是被熊男載走,經母親追問之下,麗麗才坦承與熊男發生性行為,氣得父母以IG與熊男通話質問。不過,熊男聲稱是麗麗自稱已成年,也同意和他一起出門看夜景,他並未脅迫麗麗出門;全案經麗麗父母帶著女兒前去警局報案後才隨之曝光。
對此,熊男坦承確實曾和麗麗發生性行為,但強調2人是情投意合、並非強迫,還稱麗麗同意來到自家住處,且麗麗的交友軟體主頁顯示「走出門♀21天秤座」,IG檔案也顯示21歲、見面時自稱21歲,而他在超商見到麗麗時也認為對方外貌成熟,因此從未懷疑麗麗是未成年少女。
不過,麗麗在警詢時表示,她曾告知熊男自己只有12歲,但因該交友軟體只開放年滿18歲的成年人註冊,所以她起初才會將年齡填為18歲,隨著年月過去,交友軟體才會自動增加年歲至今的21歲,又稱熊男威脅她若不一起出門就會對其家人施暴,在性行為過程中她也有推肩抗拒,但仍被強壓性侵,只是麗麗忘記何時告知熊男年齡細節,也無法提出對話證明。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後,查閱麗麗與熊男的對話記錄可見,麗麗曾寫下「阿你又不喜歡我,你跟我打炮幹嘛」、「好好笑」等語,卻未見她提及年齡一事,或質疑熊男為何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且警方查獲熊男手機時,內部資料已明顯被清除,因此並未發現手機儲存任何照片及通聯紀錄。另外,驗傷診斷書也指出,麗麗私密處與其他部位都無明顯外傷,難以認定麗麗曾遭熊男性侵。
法院認為,目前並無證據證明熊男曾被告知麗麗只有12歲,或強制對方發生性行為,並認定麗麗證詞有瑕疵,不足以證明熊男曾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嫌,最終判處熊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