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裁定被告鄭傳吉續押理由:一、犯罪嫌疑重大:鄭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罪,犯罪事證明確且嫌疑重大。其酒後駕車高速衝撞垃圾車導致23歲隨車員當場死亡,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5毫克。
二、有逃亡之虞:本罪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且被告須承擔高額民事賠償。法官審酌被告案發初期曾「否認肇事駕駛」,庭訊時又自稱「經濟狀況欠佳」,顯見其規避司法審判意願高,極可能畏罪逃亡,具刑事訴訟法逃亡之虞。
三、有羈押必要:考量被告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造成被害家屬天人永隔。經權衡後認定,若僅施以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國民法官審理程序順利進行,故認有羈押必要。
起訴書指出,鄭傳吉去年12月16日凌晨5時至8時,在安平區某BAR飲用啤酒,於上午8時6分許,駕駛賓士轎車行經慶平路。因酒後注意力與反應能力降低,鄭男在未採取安全措施下,高速撞擊停靠路邊執行勤務的民間垃圾車後方,導致23歲陳姓隨車員遭兩車夾擊,受下半身粉碎性骨折及多重性外傷當場死亡。
案發後,警方於當日上午8時34分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鄭男被起底在安平分駐所旁經營知名鹽酥鴨店,曾上過美食節目,卻在酒駕釀成悲劇後一度否認駕車。檢方強調,酒駕行為剝奪他人生存權,依法定將嚴懲。本案將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由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判鄭男之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