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被告鄭傳吉於2025年12月16日凌晨5時至8時許,在台南市安平區某BAR飲用啤酒。飲酒結束後,鄭男仍於同日上午8時6分許,駕駛賓士車上路欲返家。
鄭男駕車沿安平區慶平路由東往西行駛,因酒後造成注意力與反應能力降低,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高速衝撞停靠路邊執行勤務的民間公司垃圾車。當時23歲的隨車人員陳女正站立於垃圾車後方,不幸遭賓士車正面撞擊,導致其下半身粉碎性骨折及多重性外傷,當場死亡。
警方於當天上午8時34分對鄭男施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結果高達每公升0.95毫克,遠超法律標準。台南地檢署婦幼保護專組檢察官於當日下午率法醫進行相驗,隨即對鄭男展開偵查作為,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鄭男明知酒後不能駕車,卻仍開車上路導致悲劇發生。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及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