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2025年9月29日下午4時,Fumi阿姨於捷運信義安和站車廂內,遭曾姓婦人要求讓出座位。曾婦持裝有金屬容器的提袋,四次撞擊Fumi阿姨膝部。Fumi阿姨隨即將手中物品交給旁人,出腳將曾婦踹至對面空位。
警方事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以「互相鬥毆」為由裁罰Fumi阿姨6000元。Fumi阿姨不服,主張自己是遭多次侵擾後才出腳制止,應屬正當防衛,且雙方均未受傷,並非互毆,原處分裁罰過重。
法官調閱監視器畫面認定,曾婦確實持提袋攻擊,但在第四次攻擊被Fumi阿姨擋下後,曾婦的攻擊行為已停止。Fumi阿姨隨後再出腳踹人,已不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的正當防衛要件。法官認為,雙方雖未受傷,但確有互加暴行於人的事實,構成「互相鬥毆」,對公眾場所秩序造成影響。
法院審酌Fumi阿姨過去無不良紀錄,且案發後坦承行為,未再有滋擾表現,認定原先6000元罰鍰過高,撤銷原處分,改裁處4000元罰鍰,不得再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