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宗表示,在調查過程當中,有關郭哲敏涉及地下匯兌的部分,沒有任何證據、金流、對話群組或通話記錄等證據證明,僅靠2名敵性證人及吸金主嫌潛逃的李明展指述,認為合議庭顯然對於郭哲敏的部分沒有詳細調查。
張慶宗也說,在審理過程中,辯方聲請傳訊若干證人,如負責收錢的外務以及談到地下匯兌的相關人等,但法院卻急著結案不傳,而法院採信excel表裡有關匯兌金額的記載,但此表有非常多瑕疵,審理過程中強調此證據涉嫌造假不實,希望送會計師公會鑒定,但法院也以結案為由不調查。
對於判處郭哲敏11年8月有期徒刑,張慶宗認為在證據不嚴格的情況下,這個判決有相當大的問題,後續會詳細看判決理由如何記載,究竟有沒有包括賭博、洗錢等,要看判決書的內容才知道,但認定犯罪所得高達35億多元,明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在收到判決書後會立刻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