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院國民法庭本週密集開庭審理本案,被害人蔡女的丈夫與女兒每一庭皆到場旁聽。本案最大爭點,在於宿男行為究竟構成《刑法》殺人罪,或僅為傷害致死罪,兩者法定刑差距極大,殺人罪最低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則為7年以下。
庭審期間,宿世新始終否認自己有殺人犯意,反覆強調案發當天「是要自殺」,辯稱蔡女長期對他糾纏、騷擾,讓他不堪其擾,才會相約見「最後一面」,並稱當時精神崩潰。
不過,國民法官庭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與警方密錄器影像,畫面顯示宿男行兇後警方到場,他念念有詞稱「我是來死的」、「沒想到那刀死不了」、「居然沒捅死我自己」,卻拒絕配合上銬。救護人員檢視後確認,宿男胸口雖有一處開放性傷口,但僅為約3公分的表淺皮肉傷。
檢方指出,若宿男只是想嚇唬被害人,何必連續刺殺蔡女19刀?且蔡女倒地後,宿男仍持刀猛刺至少6刀,其中4刀為致命傷,刺穿右心房、肝臟,顯示其行為已具備殺人罪的直接故意。
辯護人則主張,蔡女自2022年至2023年間,曾一年內更換4次電話門號,並連續致電約300次騷擾宿男,甚至在其住處外等候,宿男不堪其擾,才於2023年1月提告《跟蹤騷擾防制法》,並同步通報家暴。
然而,告訴代理人當庭質疑,被告始終未能提出所謂「4支手機、300多通電話」的具體通聯紀錄,也未提出任何監視器畫面,證明被害人曾在其住處外「站崗」,反問「他住在內湖江南街會沒有監視器嗎?」
檢方補充,宿男是在蔡女對其提告傷害、毀損後,才突然反過來提告跟騷,研判其目的在於為日後官司鋪陳,刻意塑造自己為被害人的形象,創造出來的證據根本不可信。
庭審中,宿男多次談及與蔡女的感情,說法卻相當矛盾,他一方面稱「我很喜歡她」,一方面又形容自己「每次都把蔡女攆走、從未給過好臉色」,並語帶得意形容「這女人對我死心踏地」。
檢方訊問是否認為所有人都站在被害人那一邊?宿男則稱自己「有做錯的地方」,但否認有殺人犯意,直言「她死了,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並稱即使被判死刑也沒有意見。不過,當國民法官追問若未來出獄有何打算時,宿男卻又表示自己「專精花卉」,已在看守所撰寫園藝計畫,未來規劃是出獄後要種草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