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5月4日清晨5點多,洪男騎著腳踏車到台中一間修車廠外偷走4支汽車避震器,大約兩個小時後,洪男抵達清水區海濱路的平交道,竟把這些偷來的避震器插進軌道內,隨後離開現場。
由於洪男犯案時已經是上午7時9分,台鐵第278車次普悠瑪列車即將在4分鐘後,亦即7點13分行經該處,若遇鐵軌上出現異物,很可能造成列車出軌或翻覆的重大災害,所幸當時有路人發現洪男形跡詭異,立即衝上前將避震器拔除,避免了一場重大事故發生。
法院審理時,雖依據醫院的鑑定報告確認洪男犯案時有精神障礙,導致他辨認行為違法能力顯著降低,,但法官也認為,洪男無視火車上乘客的生命安危,僅因一時之念就對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極大風險,極為不該。
此外,洪男素行欠佳,過去也有許多前科紀錄,考量其犯行已造成社會大眾對於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恐慌不安,加上精神鑑定報告指出,洪男後續犯罪的「再犯危險性」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都屬於高等級風險,法院除依法判他2年徒刑,另宣告洪男必須在執行前先施以監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