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出,二審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的兩大理由,與傳統貪污定罪思維截然不同。一是法院從《立法院組織法》角度切入,發函詢問立法院後,認定立委助理費依法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與過去將民代助理費視為專款專用的見解截然不同。
其次,雖然高虹安助理確實存在薪資不實申報情況,例如約定薪資為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構成虛報,但法院認為高虹安主觀上缺乏《貪污治罪條例》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法院也考量,高虹安實際為公用所支出的費用甚至遠高於虛報所得的差額,且虛報款項也並非入私人口袋,而是用於公務相關支出,因此認定其並未構成貪污罪。
但他指出,這種「虛報不必然等於貪污意圖」的解釋,嚴重挑戰了現行實務界的主流見解。在許多助理費案件中,最高法院普遍認為,只要申報內容不實,使得國家多支出了款項,申報當下即被視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律師強調,若「實質補貼」見解成主流,將使立委對助理費的運用享有更大的彈性,不再嚴格限制申報薪資用途,甚至可能用於購買公務相關的零用金或咖啡等支出,「陳玉珍們也不必再修法了!」但這種解釋恐使助理費的認定標準混亂,未來國會助理前景堪憂。
更重要的是,今天高院對助理費的「實質補貼」見解並非近年實務上主流見解,最高法院過去一向認為助理費「並非」對立委的實質補貼,且本案二審判決的基礎事實認定可能存在錯誤,例如僅發函詢問立院,就照單全收?因此,他認為該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機率極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