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曾是面板五虎之一,此案是2009年時,台灣華映透過轉投資中國華映科技,因中國證監會要求出具19項承諾,包括3年盈利能力要達一定標準,確保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
而華映科技從2010年至2017年獲利為108億元,2018年華映宣布重整無法給付貨款,華映科技出現虧損,2019年向福建高級人民法院控告大同及華映(百慕達)、華映,要求支付業績補償款人民幣19.14億元,隨後提高追債金額至人民幣30.29億元。
大同先前曾提過,當時出具的承諾函是為了在中國上市,應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要求所做出的承諾,並非對華映科技為合同主體的承諾或業績保證,大同也未曾和華映科技提供任何書面形式的保證書,不符合保證規定,所以不應該要求大同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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