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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1:23:00
高雄市一所國中陳姓教師因不滿學生在課堂上吵鬧,徒手拍打謝姓學生後頸部等處2下成傷挨告,橋頭地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處陳師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但檢察官與被告陳師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發現該罪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後使最重本刑超過5年,已不得易科罰金,因此維持拘役40天刑期,但不得易科罰金,可改服社會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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