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事主TA於2001年出生,案發時年僅18歲,是一名法律系大學生。她在2019年11月21日透過女同志交友軟體Butterfly認識曾子豪,當時對方在個人資料中填寫「TB」,讓她相信對方也是女性。
兩人經過一段時間聯絡後,於2020年2月27日在觀塘一間飯店見面,並發生性行為。不過過程中女事主發現對方實際上是男性,隨即將他推開並質問,之後立即離開房間尋求協助。
女事主表示,自己過去從未與男性發生性行為,當初答應與對方親密接觸,完全是建立在相信對方為女性的前提下,因此認為男子刻意隱瞞性別,令她原本作出的同意失去效力。事發後,她前往醫院接受檢查及治療,除接受緊急避孕處置、接種乙型肝炎疫苗外,亦被驗出細菌性陰道炎及念珠菌感染,需要服用抗生素治療。
事後患重度抑鬱、中度焦慮 出現惡夢及迴避男性
這起事件對女事主造成的影響並未隨時間消退,她在2022年5月向臨床心理學家求助,透露事件及後續法律程序令她承受極大壓力,起初因不願再次回想經歷,一直沒有尋求心理輔導。
經過評估,她被診斷患有重度抑鬱及中度焦慮,情緒問題已影響日常生活。此後,她的精神狀況一度進一步惡化,不僅經常夢見遭到性侵的情境,也會刻意避免與親密朋友圈以外的男性接觸,在公共場所更容易出現過度警覺的反應。
女事主也表示,事件曾影響她的大學課業、實習及未來職涯規劃。由於參與模擬法庭時,隊伍成員全是男性,她甚至無法與其他隊員待在同一間圖書館房間,最終退出團隊。
直到2025年,她的情緒才逐漸穩定,並已在英國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不過當工作內容涉及性侵、非禮或家暴等議題時,仍可能引發恐慌及情緒波動;平時閱讀相關新聞,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遇到陌生男性,也可能觸發不安情緒。
男子缺席民事訴訟 法院認定女事主證詞可信
女事主其後向法院提出民事索償,要求男子就精神損害、醫療開支及其他相關損失作出賠償。判決書指出,曾子豪雖然曾於2024年1月就訴訟提出爭議,但後續並未提出抗辯,也沒有出席相關聆訊,因此女事主提交的證供並未受到對方質疑。
法院評估後,認為女事主的陳述直接、前後一致,內容可信可靠,並接納她因事件承受的心理傷害及生活影響,女事主因男子的行為感到受辱、痛苦及冒犯,個人尊嚴亦受到傷害,因此認為有必要作出相應賠償。
法院判賠36.8萬元 另須支付逾2萬元訟費
在賠償金額方面,女事主就「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PSLA)提出25萬港元索償,法院考量她所受創傷、接受治療的過程及後續影響後,認為金額合理,予以批准。
另外,女事主原本就事件的性質及精神屈辱,額外要求10萬元賠償。聆案官指出,男子刻意隱瞞男性身分,且事發時女事主只有18歲,過程中亦沒有使用安全套,認為被告的行為及動機具有侮辱性,最終裁定須就精神損害另賠8萬元。
至於其他費用,法院批准醫療及交通開支共3萬1680元,並考慮女事主未來仍可能需要心理治療,額外批出6300元,供她日後接受私人心理治療。綜合各項賠償,曾子豪最終須向女事主支付36萬7980港元,另須承擔2萬404港元訟費。
此外,曾子豪早於2021年已因這起事件接受刑事審訊,當時陪審團以5比2裁定其強姦罪名不成立。此次則屬另一宗民事索償案件,法院是依據民事訴訟中的證供及相關損害評估,裁定被告須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