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劉姓參選人為求勝選,於今年6月至7月間,親自或透過陳姓、謝姓兩名樁腳,向轄區內具有投票權的里民發放重量1.7公斤、市價約200元的白米,並在致贈過程中當場尋求里民投票支持,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桃園地檢署接獲情資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桃園市刑大及楊梅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追查。經過連日蒐證與分析比對,見時機成熟,專案小組於19日執行搜索,並傳喚劉男、陳女、謝女等3名被告及17名證人到案。
桃檢昨晚動員7名檢察官進行密集複訊,認定劉男等3人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投票權人行求賄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檢方考量劉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陳姓與謝姓樁腳則各獲諭知10萬元交保候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