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男與蘇女為酒店同事,2024年6月22日凌晨,蘇女提及高男出勤不正常及疑似挪用公款等,引發高男強烈不滿,竟掏出身上原本要拆包裹的跳刀,趁蘇女背對且毫無防備之際,箭步向前猛刺其頸部,並在蘇女倒地過程中連續刺擊,造成蘇女下巴、頸部大量出血及第五節頸椎骨折合併脊髓損傷。案發時因在場同事潘男及時將高男拉開,並報警將蘇女送醫才搶回一命,但蘇女至今仍留有四肢肢體障礙與心理創傷。
一審法院審理時,高男雖承認傷害犯行,但矢口否認有殺人之故意。合議庭根據跳刀的殺傷力、攻擊部位為致命頸部、下手力道猛烈及經人制止才停手等客觀情狀,認定高男主觀上殺意甚堅,依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高男自2017年起即有器質性腦症候群就醫紀錄,並診斷罹患精神疾患,雖不足以完全阻卻刑事責任,但與他因細故情緒失控揮刀的行為並非毫無關聯,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