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一年半接送多女
起訴書指出,施春貴從2018年底擔任埔鹽鄉民代表,2020年9月補選接任代表會主席,並於2022年底連任。代表會公務車依規定僅能供執行公務使用,但施男從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期間,涉嫌利用保管及使用公務車的機會,多次將該車作為私人交通工具,接送多名女性友人。
檢方比對ETC行車紀錄、車輛動態與通訊紀錄發現,施男曾於2024年農曆春節開公務車載女友前往公園、汽車旅館及餐廳,後續也多次前往桃園、台南等地住宿過夜,並充當機場接送車輛。
公家埋單再詐交通費
調查顯示,施春貴私人行程的油錢使用代表會保管的中油車隊卡報銷公帳。檢方採計14筆私人行程,算出公家核銷油料費4,414元,加上施男節省的私人租車費用2萬4,024元,認定其獲取不法利益合計2萬8,438元。
施男於2024年6月14日及2025年5月21日駕駛公務車出席代表會定期會議,明知開公務車出席不得請領交通費,仍向承辦人員請領每次1,000元交通費,兩次共詐領2,000元。
進摩鐵辯稱找廁所遭打臉
施春貴偵訊時辯稱鄉代會未制定相關規範,以為只要車輛不借他人使用即無問題,甚至聲稱開公務車進入汽車旅館是因拉肚子找廁所或身體不適休息。但檢方比對證人證述與車行明細後,認定其說詞與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彰化地檢署審結後認定,施春貴利用職務機會謀取私人利益,依背信罪及詐欺取財罪將其起訴,並建請法院依法分論併罰及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