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聲請主張,柯文哲的IPHONE XS MAX、IPHONE 15 PRO手機之前被廉政署搜索扣押,並經檢察官取證、鑑驗完成,但檢方鑑驗資料主要是與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等同案被告的對話記錄,沒有與其他聯絡人,如北市府人員、台灣民眾黨黨部人員、競選團隊等的對話記錄。
鄭深元認為,扣案2支手機內柯文哲與其他聯絡人的通訊對話記錄及截圖照片,可能存有對他有利的證據,若不准予檢閱並重製,對柯文哲的防禦權有重大影響,因此聲請准予檢閱並重製上開2支手機內的通訊對話記錄及截圖照片,以保柯文哲權益。另聲請追加重製已扣案但未做為證據的HTC手機內容。
高院合議庭認為,今年9月29日當庭供柯文哲及檢察官檢閱後,手機資料夾內確有LINE對話內容,且經檢察官表示對柯文哲聲請重製此部分資料無意見,於法也無不合。
高院裁定,准予鄭深元重製手機內的資料,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就取得的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的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