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莉於2025年11月24日上午9時2分許,搭乘台灣虎航IT231號班機,從日本沖繩機場飛往桃園機場。小莉明知飛機關閉艙門期間,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的器材,卻仍持續使用手機行動網路及LINE通訊軟體。
鄰座乘客發現並檢舉,警方介入展開調查,小莉於偵查期間坦承犯行。
檢方指出,根據相關檢舉影片、台灣虎航公司提供的旅客資料,以及相關民航法規等資料,認為小莉行為已明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涉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在航空器飛航中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定,小莉在航程途中違法使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增加飛航通訊受到干擾的風險,對飛航安全產生潛在危害,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也衡酌使用網路的時間長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及前科素行等情況,最終判處罰金1萬元。
至於涉案手機,法院指出,雖是犯案時使用的工具,但並未扣案,加上檢方未聲請沒收,法院認為沒有沒收的必要。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02條規定,違反航空器飛航期間不得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規定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