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童生母因患病且有其他子女需照顧,自2023年起將患有輕度智能不足與過動症的11歲男童委託給男童表姊擔任主要照顧者。前年1月1日晚間,表姊因不滿男童對早餐吃食說謊,竟持塑膠棍抽打其背部與頭部,並徒手掌摑、捏胸,隨後逼男童連續半蹲及交互蹲跳至深夜10時。
檢方查出,男童體力不支倒地後,表姊發現其臉色蒼白、缺氧,竟還向同居人傳送「我想怎麼辦要死了」並附上捶地大笑貼圖,未即時送醫,直到次日清晨才將昏迷男童送急診。檢察官調查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將表姊提起公訴。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表姊及律師辯稱,她是為了教導男童誠實,且照顧男童3年來付出相當心力,事發後也與男童父母以80萬元達成調解撤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顯可憫恕」減刑。
但法官認為,本案發生前,男童在校就曾被發現身體瘀青疑似家暴,經通報有不當教養情況命表姊接受親職教育,但表姊並未反省,仍將男童的復健運動轉為高強度虐罰,且在男童昏迷後仍置之不理,犯後更對施暴過程避重就輕,不符減刑要件,依法重判有期徒刑12年。
表姊雖上訴主張量刑過重,但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一審已充分審酌她過往照護付出、犯後態度及調解情形,其暴行已嚴重逾越懲戒範圍,致人於死危害重大,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因此將上訴駁回維持原刑度。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