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通報卻變竊盜被告 男喊冤:誰還敢做好事
判決指出,魏姓女子2024年8月17日晚間,將包包遺留在遠東巨城購物中心4樓座位區,內有現金約1,500元。
檢方起訴指控,劉男當晚6時45分許趁無人注意拿走包包,取走裡面的 1,500元現金後,再將包包移至1樓服務中心附近的長椅上,向服務人員佯稱發現被遺棄的包包,涉犯竊盜罪。
面對竊盜指控,劉男堅決否認偷錢。他辯稱當天確實看到包包掉在椅子下方靠近柱子處,但他根本沒有碰包包,而是直接走去遺失物櫃台通知服務人員處理。劉男更強調,現場沒有任何監視器拍到他拿取現金,不能只因他發現並通報遺失物,就硬要他承擔失主短少現金的責任。
監視器拍下移動過程 法官因「關鍵一小時」判無罪
法官勘驗購物中心監視器畫面發現,當時有一名男子在4樓座位區拿走包包,隨後步行至1樓將包包放在柱子旁,並穿上紅色外套向服務人員通報。儘管畫面無法看清面容,但其穿著上衣、褲子與鞋子均與劉男高度吻合,因此認定拿走包包的人就是劉男,並未完全採信劉男「沒碰包包」的說法。
不過,針對最關鍵的「1,500元現金究竟遭誰竊取」一事,法官指出,魏女證稱自己是在報案前約1小時離開座位區。魏女離開後至劉男拿走包包的中間約1小時,並無監視器畫面可證明是否已有其他人接觸過該包包或取走現金。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劉男曾移動包包並通報服務中心,無法排除現金在劉男出現前即遭他人取走的可能性。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證據尚未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因此判決劉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