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生殖器成謎? 警員出庭證稱「沒聽過」
二審合議庭指出,雖然女子指證歷歷,並聲稱遭到伍男強行性侵且過程中奮力抵抗,但相關事證與證人證詞多處有違客觀事實,例如,女子指稱遭性侵過程中曾咬傷伍男生殖器並要求到場員警查證,但員警出庭表示沒聽過類似說法。
女子於案發後沒有趁伍男洗澡或熟睡之際逃離或報警,反而與伍男同床共眠並多次起床洗澡,其表現與一般遭受重大性侵害被害人的驚恐反應顯有不同。在缺乏補強證據且存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基於「罪證有疑,利歸伍男」的無罪推定原則,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因而駁回檢察官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伍男伍姓男子2024年12月27日深夜在台中市南屯區「18 TC」夜店認識「甲女」。隔天清晨散場後,雙方先由甲女代駕伍男的自小客車搭載伍男及友人,隨後改由伍男接手開車,於清晨5時50分許抵達位於台中市太平區的「雲平精品旅館」投宿。
兩人進入102號房後,伍男無視甲女因酒後精神不佳且抵抗能力降低,仍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陰莖插入陰道的方式性交得逞,事後甲女趁旅館櫃台打電話通知退房時打110報案。
「我都可以當你媽了!」 女控遭強抱丟床、狠咬生殖器仍遭硬上
甲女指控,伍男一進旅館就對她毛手毛腳,她嚴厲喝斥「你不可以對我亂來,我會告人!」對方雖曾短暫罷手去洗澡,但洗完後竟將她強行抱起丟到床上,不顧她奮力掙扎抵抗。她甚至氣憤痛斥對方「我都可以當你媽了,你不要亂來!」但被告根本不理會,不僅強行性侵得逞,還壓制她的頭部逼迫口交。
伍男否認涉犯強制性交罪,他辯稱,兩人是自願一同進入精品旅館,並非強拉。發生性行為是雙方合意,雖然過程中甲女第一反應曾說「不要之類的」,但他隨即停下來坐在旁邊,過了一分鐘兩人眼神對到後才進行第二次接觸,這中間甲女並未持續拒絕或強烈抵抗。
辯護人也補充指出,雙方初次見面並在深夜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本就能預期彼此互動的發展;且甲女在案發後並未立即逃離或求救,甚至還多次起床洗澡並與伍男同床共眠,種種舉止與一般受害者的反應不符,雙方應是在合意下發生性行為。
破除「理想被害人」迷思! 法官: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缺一不可
合議庭強調,雖然法院不應存有要求被害人必須立刻大聲呼救、驚慌逃跑的「理想被害人」迷思,但在刑事審判中,告訴人的單一指訴仍必須有客觀且關聯性強的補強證據來相互印證。
本案中,告訴人豐富的社會經驗、與常情有違的後續舉止,以及醫學檢驗與傷勢和其供稱「抵抗到無力斷電」的劇烈衝突不相符,導致法院無法形成伍男有罪的確信。法官在保障性自主決定權的同時,也堅守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避免無辜遭冤抑。該案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