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提告主張,她與潘男結婚多年且育有子女,2023年間經朋友告知,她才知道潘女在國術館以「女主人」自居,她為求證,馬上帶著眾親友前往查看,正巧撞見潘女開著登記在她名下的自小客車載潘男出門。隔日她與女兒再次突襲,在二樓房間又發現來路不明的女用內衣褲、行李箱,鞋櫃與浴室也有女性用品。陳女指控,當時丈夫潘男甚至自承潘女是「一起睡覺的朋友」,兩人的同居親密行為已嚴重破壞其婚姻圓滿,應賠償她60萬元慰撫金。
面對指控,潘男與潘女極力否認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潘男澄清,兩人僅是同村長大的結拜兄妹,因潘女要照顧罹癌胞姊,並在新埤監工蓋房,他才將國術館二樓房間出租給潘女使用,潘女在房間擺放自己衣物亦屬合理,他絕無與潘女同居或對妻子說過與潘女「一起睡覺」等;潘女也提出房屋租賃契約與證人,證明確實有租房需求,並無逾越分際。
一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潘女確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胞姊就醫等證明,且搜出內衣褲時剛簽約不久,無法憑衣物或借車行為即認定兩人同居或有男女私情。此外,陳女無法提出潘男親口承認同睡的錄音證據,證人證詞亦多屬聽聞或反覆矛盾,難認配偶權遭受侵害,因此判正宮陳女敗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