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老黑長期在中國經商,不過在台灣幫忙照料家庭與公司業務的小白控訴,老黑從2006年至2019年間前後包養2名情婦,已經有超越一般男女往來及合意性交行為,且小白表示,老黑近年向他施以暴力,不僅拿家具、椅子丟她,還辱罵她「垃圾、討客兄、瘋狗目」,還要小白「去死死啦!你去自殺拉」。
即使兩人搬家,老黑仍不斷向她暴力攻擊,最終忍無可忍,小白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並提出離婚請求,同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認為老黑應給她6300萬餘元;老黑則反駁,會向她施以暴力,是因為小白未經許可領取他帳戶的100萬美金,且未交待該款項流向,同時認為保護令經台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19號為無罪判決確定,認為相關離婚事由純屬無稽。
不過法院表示,經查2021年時有員工目睹老黑暴力行為,還傳訊息向老黑與小白兒子爆料,認為是該員工之陳述堪以信憑,且法院先前確實已因相關家暴行為核發通常保護令,因此認定老黑確有家暴。
又老黑與小白分居4年又4個月之久,雙方拒絕聯繫且在此期間毫無任何互動,足以證明兩夫妻情分澆薄,客觀上已達無法回復程度;至夫妻財產部分,法院認定妻子婚後財產為4368萬6207元,丈夫則為1億4342萬2340元,扣除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平均分配,妻子可取得剩餘財產差額4986萬8067元。
法院另認定,老黑主張女方名下100萬美元海外公司出資額應計入財產,因小白早已將股份移轉,且無證據證明是為減少男方可分配財產,又男方名下部分房地因無法證明與兒子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仍列入男方婚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老黑應給付4986萬8067元給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