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北男子阿明(化名)是被害女子小美(化名)的小舅,2人與其他家屬同居在新北市某租屋處,然而阿明明知小美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竟在2005年10、11月某日晚間,趁著小美熟睡之際,以手指、舌頭性侵得逞。小美直到長大後才勇敢揭露小舅的獸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後,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
阿明也在庭上對2次犯行坦承不諱,卻主張和小美已在2020年的「家庭和解大會」達成和解,他也支付36萬元賠償金給對方。小美則痛訴,當年家庭大會是由母親、阿姨等親屬出面主導,她這些年來一直受到家族「家醜不可外揚」的壓力,直到案件起訴後才知道可以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法律專業協助,強調自己是在家族壓力之下才會接受賠償,並不代表原諒阿明。
新北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阿明2次犯行成立,但也考量阿明從偵查階段就認罪,過去沒有經法院論罪科刑的前科紀錄,且曾與小美成立調解,若直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3年可能有過重之虞,審酌阿明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最終酌量減刑,並依《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判處2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應執行2年8月徒刑。
創傷至今沒有因賠償而消失!二審宣判駁回上訴
阿明不滿判決上訴,主張自己從偵查到一審都坦承犯行,而且都有積極與小美和解、賠償36萬元賠償金,還在案件進入二審期間再賠償50萬元,也曾依照小美要求親手寫下悔過書。阿明還引用小美過去在偵查筆錄中的說法,指出對方當時曾表示:「因為我已經跟阿明達成和解,只要他有坦白承認這件事,我同意法院可以給他緩刑機會」,因此認為自己應獲判緩刑。
不過,小美在二審庭上明確表示,自己並不會因為阿明再支付50萬元就原諒對方,她過去因為阿明的獸行以及宗族壓力,感覺就像「身處煉獄11年」,她絕不願因賠償而原諒阿明,還認為阿明目前所受到的刑度已然太輕,因此不同意給予緩刑。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時,發現小美仍需要長期接受心理諮商及精神科治療,身心承受巨大痛苦,認為一審已經考量阿明坦承犯行、曾與小美調解等因素,也已將原本的法定最低刑度3年減輕稱2罪各判2年,沒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量刑過重的問題,因此駁回阿明上訴,維持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