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男提告主張,他與妻子婚後育有2名年幼子女,去年初卻無意間發現妻子與旅行社同事李男的LINE對話紀錄,兩人不僅互動極為親密,更頻繁提及性愛細節與體位,顯示兩人已有不正當男女交往,且至少發生2次以上性行為,嚴重破壞其婚姻圓滿與幸福,因此向李男求償80萬元。
判決指出,李男不僅傳送「在想你」、「你那天很濕」、「我喜歡先慢慢跟你親再進去你身體」等私密文字;許妻周女也熱情回應「你親我就濕了呀」、「我自己有發現床單濕濕,太害羞了」、「還好已先滿足你」。兩人甚至私下大談彼此與配偶間的床事狀況,對話風格相當大膽。
對此,李男在法庭上辯稱對話紀錄是許男違法取得,應無證據能力,且兩人僅是該旅行社在高雄與台南辦公室的同事,對話只是普通朋友間交流婚姻狀況、互相抱怨配偶,並非不正當男女關係。李男甚至主張,配偶權並非憲法或侵權行為法保障的權利,不應判賠。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對話已遠超普通社交界線,且配偶身分法益應受保障,判處李男賠償20萬元。許男不服上訴,並提出基地台重疊資料,指控兩人事後仍持續在賓館與住處私會,且李男資力頗豐,請求再給付60萬元。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基地台涵蓋範圍廣,無法直接證明私會,衡量雙方經濟與侵害程度後,認定原判決20萬元適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