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起訴主張,張姓鄰居長期占用兩家相連的屋前法定空地,搭建二層樓鐵皮違建並設置高鳥籠繁殖鸚鵡,由於鳥隻日夜產生噪音,且糞便惡臭不斷飄散,已嚴重侵害他的居住安寧,導致他身心俱疲,前往診所就醫被診斷出焦慮與失眠症狀,因張男不法侵害其人格權與所有權,因此依民法規定要求張男拆除該增建建物。
對此張男抗辯表示,自己居住該處超過30年,因興趣養鳥十餘年,每日均定期清理環境。他強調,鳥隻僅在天亮及日落時偶爾叫幾聲,入夜後更不會啼叫,並未破壞居住安寧。陳男曾對他提出傷害罪刑事告訴,已經高雄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足證陳男的焦慮症狀與養鳥並無因果關係。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陳男提供的錄音光碟,發現現場環境音包含機車經過聲,分貝器跳動介於43至65分貝之間,且光碟為1年前拍攝,無法證明鸚鵡全天持續發出噪音。
此外,陳男就診醫囑雖載明要他「遠離壓力源」,但人的壓力來源眾多,難以認定單一來自鳥叫聲。再者,該房屋所有權人並非張男,增建亦無越界占地,法官因此認定陳男請求無據,判決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