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童父母前年底將未滿周歲的男童送到公托,去年6月間卻發現孩子遭謝女粗暴對待,導致日常生活中出現強烈創傷反應,尤其只要遇到需要「綁帶束縛」或限制肢體行動的餐椅、汽車安全座椅,就會極度恐懼、嚎啕大哭。魏童父母心疼不已,依侵權行為向謝女求償精神慰撫金。
謝女開庭時雖承認行為不當,卻拿社會局報告稱「家長觀察無顯著身心異狀」,辯稱孩子沒有實際外傷,未達心理受創程度,且自己經濟狀況不佳,請求減低賠償金額等。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未滿2歲幼兒欠缺語言表達能力,心理創傷具有潛伏性與情境誘發性,未必有外顯傷痕。法官並勘驗照片,發現孩子對綁帶的恐懼與謝女強力限制肢體的粗暴行為高度相關,心理創傷明確。
此外法院也認為,謝女背離專業職責,不僅侵害幼童人格權,更嚴重干擾父母行使保護教養之親權,因此判謝女應賠償魏童5萬元,並賠償魏父、魏母各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