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過去在台北市信義區購入1戶總價6億元的豪宅,他為了裝潢房子,透過友人找上知名傢俱業者陸男及其妻子孫女的精品建材公司,並以孫女公司名義製作買賣契約。張男主張,陸男夫妻2人向其保證僅提供國外進口家具,不販售台灣製品,並以須先支付高額訂金才能順利進行後續設計、施工及購買建材等事宜,張男便在去年4月間,依指示付款1547萬7000元訂金給陸男公司。
不過在履約期間,張男多次要求陸男夫妻提供國外進口建材之報關文件、採購訂單或發票資料以查驗貨源與真偽,卻遭對方以各種理由推諉,最後張男在去年11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函道20日內交貨並提供相關訂購資料未果。
裝潢契約沒騎縫章 主張不成立
張男亦主張,雙方簽約時,對方未提出載有貨品詳細資訊的報價單供其審閱,報價單也未蓋印騎縫章及經張男簽名,張男留存的契約副本上也沒有他本人簽名用印,因此張男指控對方利用他旅居海外、不諳本地市場、欠缺國內交易經驗及缺乏充分資訊及談判空間之情形下給付高額訂金,且給付訂金數額與合約所載的1621萬8591元不同,認為契約不成立,向陸男夫妻提出民事告訴,要求返還千萬訂金。
但陸男夫妻出庭時則強硬反駁,強調張男來台租屋多年並能買下6億元豪宅,絕非沒有社會經驗的人,且他是否長期出國與能否掌握相關建材資訊並合理判斷毫無關聯,而款項交易憑證雖以陸男公司名義開立,但不影響契約成立及履行,孫女公司也從未否認有收到張男交付的款項,此外,陸男也出示賣方留存的契約正本,顯示張男確實親自簽名,張男要求撤銷契約,顯屬無據。
雙方各持一份契約 法官:任一份有蓋章就算數
法官則認為,雙方就買賣數量、給付方式、付款等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規定,買賣契約已成立,而民間簽訂契約習慣簽署一式2份,由雙方各持1份,只要任1份正本經當事人簽名、蓋印,契約即已成立,不因張男未在其自行留存的契約上簽名而有所影響。
此外,張男主張締約時未提供報價單,法官檢視契約所載約定買賣標的,認為張男為具有正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衡情其應無可能於不知悉建材品項、規格等內容之情況下隨意簽約,而契約也未約定附件須蓋印騎縫章或簽名,張男就此部分主張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難認可採,最終判決張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