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桃園一名男子阿明(化名)2025年8月23日前往桃園市中壢區某電競會館消費時,發現坐在自己隔壁座位的小豪(化名)已經體力不支、陷入熟睡,沒想到阿明此時竟起了歹念,趁著小豪睡得不省人事之際,趁機對其猥褻,於8月24日凌晨0時至上午6時20分期間徒手隔著小豪的褲子,觸摸其陰莖多達21次。
小豪睡醒後驚覺慘遭阿明猥褻,氣得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查期間,阿明坦承的確犯下以上行徑;檢警取得電競會館的監視器畫面並進行勘驗時,也確認影像中可見阿明總共觸碰小豪陰莖21次。
檢方認為,小豪當時處於熟睡狀態,對外界事物無法辨識,符合《刑法》所稱「不能或不知抗拒」的情形;而阿明多次觸碰小豪的行為,是基於單一猥褻犯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連續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因此應以「接續犯」視為一罪,而非分別論罪,最終依犯《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嫌提起公訴。
對此,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阿明與小豪素不相識,卻趁對方熟睡、不能抗拒時對其猥褻,侵害小豪的身體及性自主權,應予懲處,但考量阿明犯後坦承、態度尚可,審酌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與情節,以及阿明從事物流工作,並有父親需要扶養等家庭經濟狀況,最終依乘機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