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指出,該支手機當時是警方偵辦另案時依法搜索扣押,案件移送地檢署後,也由扣案物品保管單位依法保管。直到2023年11月間,檢察官偵辦另起重大案件時,依犯罪嫌疑及證據脈絡發現該手機與案件具有相當關聯,因此調取手機,送交具數位鑑識專業的警方單位進行採證,並在同年12月5日完成數位採證。
針對外界質疑手機已遭法院駁回沒收聲請後,檢方仍持續進行數位採證,中檢則表示,時間點並非如此。中檢說明,台中地院駁回沒收聲請的裁定,是在2023年12月21日才確定,而地檢署作成發還處分命令則是在2024年1月23日,因此數位採證早在法院裁定確定及發還處分命令作成前完成,並不存在「法院裁定確定或發還命令後,檢方才違法進行數位採證」的情況。
至於外界所稱手機後來「改由另案扣押」,中檢也澄清,相關內容只是偵查過程中為保全原始證據,以及供日後核對數位資料同一性所進行的內部處理研議,實際上並未完成「改由另案扣押」。
中檢進一步表示,因該手機後續仍有供偵查其他犯罪或其他被告使用的必要,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這與先前已完成的數位採證並無關聯。之後該手機也經法院在另案裁定扣押,且抗告遭駁回確定。
中檢最後表示,本案目前仍由法院審理中,相關法律爭點應回歸法庭辯論釐清,並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