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指出,李怡貞貼文中的虛擬替身及背景圖像,都是利用臉書的虛擬替身服務製作,著作財產權依條款規定已經讓給Meta公司,再由Meta公司非專屬授權使用者利用,李女並非被害人,自然不得提出告訴。
認「精神創作程度甚低」 不構成著作權法
文字部分,法院認為,李怡貞的貼文內容精神創作程度甚低,不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不具《著作權法》所要求的最低創作高度,並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因此,陳沂引用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犯罪,因此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至於民事部分,因陳沂刑事部分均改判無罪,附帶民事部分也依法駁回免賠。
兩個女人隔空交火 一路燒到法院
陳沂與李怡貞的筆戰要回溯至2023年,當時陳沂先否認李怡貞的律師專業,稱「打官司不會找這種律師」,李怡貞不滿反擊,在自己的臉書發文表示,「然『候』就算四八兩(指陳沂)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不擔心」,文中附上1個長髮女子虛擬人像。
陳沂看到後轉貼李怡貞的貼文,揪出錯字「後」非「候」,還酸李怡貞需要吃葉黃素,順帶業配自己代言的葉黃素產品,李怡貞認為陳女轉貼的行為侵害自己著作權,憤而提出刑事告訴,附帶民事求償印尼盾7億元(新台幣13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