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15日,張男與徐男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徐男名下桃園一處房屋,承租時屋內1、2樓各裝有1台窗型冷氣,張男在承租之後的3天內,未經房東許可,便擅自將2台窗型冷氣拆卸後,交由回收人員載走,並安裝新的冷氣機。
去年7月租約到期時,張男委託其廖姓、王姓員工2人,前往租屋處將張男承租時新裝的2台冷氣拆卸載走,當天晚間房東的孫女透過監視器查看,發現冷氣被拆卸,趕緊將此事告訴爺爺,徐男才知道舊的窗型冷氣早就被拆換。
徐男知情後,委託孫女報警處理,並提出侵占告訴,張男因此遭到起訴,張男在法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張男所為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他雖坦承犯行,卻未能賠償房東的財物損失,因此判處拘役5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