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王男與告訴人女方係透過社群軟體認識的朋友。兩人於民國113年2月間相約經小三通前往廈門、泉州等地旅遊。女方指控王男於旅遊首日夜間,利用同住民宿單一房間的機會,強行壓制並脫下其內褲實施性侵。
女方更宣稱因該次性侵而不慎懷孕,事後前往中國診所進行墮胎手術,並向王男索賠47萬元醫療與精神撫慰金。
然而法院審理期間,案情出現重大逆轉。女方在法庭受訊時坦承,當時傳給王男的「兩條線驗孕棒照片」以及診所的手術紀錄「全都是假的」,自己實際上根本沒有懷孕或墮胎,拿到的賠償款項也已全數退還。
法院進一步調閱兩人對話紀錄發現,女方在事發次日不僅在臉書發文標註「覺得被愛」,返台後更主動傳訊王男「老公我到家了」、「愛你」,甚至傳送「被硬插後成為你的小老婆...但我情願做你的小老婆」等對話,互動宛如熱戀情侶。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性侵害案件固然仰賴被害人指證,但證詞必須無瑕疵且有客觀補強證據。本案告訴人謊稱懷孕、偽造流產證明,證詞前後嚴重矛盾;且其於事後表現出的親密態度與常理嚴重不符,難以認定王男有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之犯行。檢方所提證據未達確信有罪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依法諭知王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