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慘絕人寰的毀屍案發生在2008年9月間,綽號「矮仔偉」的黃建偉因名列十大槍擊要犯,在台遭通緝後逃往中國,夥同呂姓、陳姓男子在廣東省中山市綁架魏姓被害人,撕票後命手下簡男善後,簡男隨後在租屋處以極其殘忍的手法支解、烹煮、絞碎屍體。
案發後,中國警方介入調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將簡男判處有期徒刑3年,簡男因而入監服刑,至2021年7月執行完畢。簡男返台後,檢方接獲檢舉依法提起公訴。
南投地院審理認為,中華民國領土範圍涵蓋大陸地區,我國法院對國人在大陸犯罪仍享有司法管轄權,因此簡男犯行依然構成《刑法》損壞屍體罪。但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規定,在大陸犯罪雖在大陸受過處罰,回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除其刑之執行。
合議庭認為,簡男在大陸已服刑3年完畢,且回台後始終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對其處罰已達懲戒效果,因此判刑2年,並依法諭知免除刑之全部執行,不必入監。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