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開庭,所有被告對於檢方起訴犯罪事實、相關證據、論罪等均表示沒有意見,由本人或辯護人表達對於過去犯行的悔悟,同時主張犯後主動自首,符合減刑的條件,甚至提出家庭、經濟,或從事公益等因素,請求法院能夠減刑,並依據檢方起訴時所建議,予以緩刑宣告。
不過在科刑辯論時,檢察官卻突然出現回馬槍,表示起訴建請法院予以緩刑,是依照偵查過程中被告自首、認罪、配合調查等情狀,就法律常情所做出的建議,但考量該案規模龐大,又是類似案件當中,最先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具有指標性作用,而被告等人以違法方式規避服役的國民義務,嚴重侵害國家徵兵制度的公平性,應當予以嚴厲懲處。
檢察官表示,該案爆發後,引發修法的討論,除了研擬將刑期提高至1年以上、5年以下外,役男的除役條件也不應受到年齡影響而自動消滅,由此可知,若未來修法通過,代表立法者對於已違法逃避兵役的犯行,無法接受以易科罰金或除役來規避應負的刑責。
因此,檢察官認為,本案即使予以緩刑宣告,條件也應當從嚴,所以在14名被告當中,除了尚未除役且在案發後已入伍補服替代役的邱姓役男被求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之外,其餘13人分別求處1年6月至2年不等刑期,緩刑3至4年,另須向公庫支付60萬至120萬不等金額、提供100小時至120小時義務勞務。閃兵集團首腦陳志明也被求處5年以上刑期。
不過多名被告聽聞檢察官意見後,認為檢方求刑行度過重,並強調家庭、經濟收入等各項因素,盼法院能夠減輕量刑,或審酌被告經濟狀況,酌情降低罰金。最後審判長諭知辯論終結,訂於10月20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