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小美(化名)於民國111年間與林男的弟弟交往,期間多次暫住於男友位於台南市的住處。不料,身為長兄的阿偉竟色膽包天,於111年間在該住處房間內,趁弟弟洗澡或不在場時,強行對小美伸出撫摸胸部及手指侵入等行為性侵得逞兩次;另有一次趁小美與弟弟通電話時進行強制猥褻。
過程中小美雖不斷反抗、出聲制止,阿偉卻持續犯行,甚至對著小美比出「噓」的手勢或發出「噓噓噓」聲響示意閉嘴。小美事後含淚向男友哭訴,並在多年後因阿偉進入同公司上班而深受創傷後應激與焦慮折磨,甚至在法庭作證時數度崩潰落淚。
法院審理時,阿偉辯稱不知情並否認犯行,辯護律師也質疑小美指訴前後有出入且事後仍有隨同出遊等情事。然法官審酌小美歷次證述大致吻合,並有其男友、母親之證詞及醫療診斷紀錄等多項補強證據佐證,認定阿偉犯行明確。
台南地院考量阿偉僅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被害人身體自主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被害人損失,態度難認良好,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以及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