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起訴主張,他自2023年11月初受僱擔任鎮武宮廟祝,月薪僅1萬8000元,任職期間每日從清晨5點開啟廟門,一直忙到晚間上9點關門,期間負責打掃、接待香客、收信等事務,長達16小時完全無法離開,且幾乎全年無休。沒想到,2024年9月底卻遭廟方片面解雇,他認為薪資遠低於法定基本工資且未給付加班費,因此提告追討工資差額、加班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共計72萬4383元。
鎮武宮則抗辯指出,宮廟平日香客不多,僅農曆1至3月旺季才需輪值接待,並無僱用全職廟祝必要。雙方約定為部分工時,李男僅需負責每日開廟門2小時、關廟門1小時,其餘時間他留在廟裡泡茶聊天或幫忙,純是以信徒代表的義工身分參與。
此外,廟方在2024年9月底終止契約時,因李男拒交鑰匙,雙方已達成和解,廟方當場給付1萬元半月薪及5萬4000元和解金,李男不得再事後要求給付。
一審嘉義地院審理後採信李男主張,認定兩造存在僱傭關係且李男每日確實工作16小時,判鎮武宮應給付72萬4383元。但廟方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調查發現,李男任職11個月間,書寫的香油錢感謝狀僅占總筆數約18%,無法證明他每日工時長達16小時;且廟方解雇李男時,給付的5萬4000元遠高於法定資遣費,證人也證實該筆款項其實是為順利收回鑰匙而給付的和解金。法官因此認定雙方早已成立和解,而將原判決廢棄,改判李男敗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