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半年衝擊營運與生計 醫師籲逐案衡量
部分醫美業者移除監錄設備後,仍遭處以停業半年。醫美醫師林秉鴻認為,這起風波雖是重新檢視監錄規範的契機,但處分力道仍須衡量,「因為那些人6個月都沒有生計、不能工作」,停業不只影響診所營運,也直接牽動相關人員的工作。
林秉鴻指出,部分設備由業者自行拆除,部分則在稽查後移除,原先引發的疑慮已經排除,「這個場所都已經由政府保障安全了嘛,你還給他停業6個月。」若業者已完成改善,主管機關除了確認違規事實,也應考量實際情節,並依比例原則衡量處分,提出明確的改善方向,讓醫療機構有所遵循。
40年前街頭親吻也可能「有傷風化」 認定標準隨時代改變
這次處分涉及《醫療法》第108條第6款所稱「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但「有傷風化」並非固定不變的標準,而是須依社會環境與具體情境判斷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鼎軒舉例:「可能40年前在街頭親吻就是有傷風化,但現在的話就還好嘛。」隨著社會觀念及科技用途改變,同一套法規放在不同時代,也可能產生不同的適用結果。
若設備是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裝設,仍須檢視拍攝目的、空間性質與實際內容;如果裝設目的是避免醫病糾紛,這類監錄行為能否直接等同於「有傷風化」,仍有討論空間。
黃鼎軒認為,在診間監錄規範尚未明確前,主管機關應先建立指引並進行輔導,「如果有這個指引出來,你仍再犯的話,那最後再去走停業這個步驟。」也就是說,裁罰不只須檢視拍攝目的、使用方式及實際內容,也應區分業者是否接受輔導、是否完成改善,以及後續有無再次違規,避免將不同情況一概而論。
設備拆除、風險未消失 診所安全與存證需求待解
裁罰爭議之外,監錄設備退出診間後,醫療機構仍須面對暴力衝突、消費糾紛及現場管理等問題。林秉鴻指出,部分診所設置設備,是「為了保障安全、防止消費糾紛、防止醫療糾紛」,當突發事件發生時,影像也能協助還原現場。醫院人力較充足,遇到衝突時或許還能以手機錄影;診所人力有限,難以同時應對與拍攝,手機也可能遭搶。設備拆除後,第一線人員的安全與存證需求也應納入後續規範。
不過,鏡頭只能記錄過程,無法取代醫療品質及內部管理。新光醫院副院長洪子仁認為,醫美業者仍應主動揭露專科醫師資訊、相關認證、醫療品質保障及處置流程,讓民眾在接受療程前充分掌握資訊。他直言,業者應「把自己的醫美品牌當作自己的生命去顧」,自然更容易取得民眾信任。
診間監錄需要的不是模糊的禁與不禁,而是明確且可執行的規範。只有釐清哪些情境可以使用、如何管理影像及違規後如何改善,才能兼顧病人隱私、醫療人員安全與診療過程存證,避免科技一進入醫療現場,就只剩拆除與裁罰兩種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