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的李姓巡佐,前年在花蓮縣警局吉安分局任職期間,因陷入感情與家庭糾紛,竟在休假期間闖入派出所槍械室偷取警用槍彈欲自戕,所幸及時被同仁發現阻止。刑事部分,花蓮地院先前依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審理後,日前判決處分「記過一次」。
判決指出,李姓警員2024年4月29日凌晨1時47分許,趁著休假期間且非服勤時段,因個人感情及家庭糾紛一時思慮不周,萌生極端想法。他闖入吉安派出所內,趁其他值勤員警不注意之際,私自取走槍械室鑰匙並進入槍械室,拿走警用90手槍1支、彈匣1個及制式子彈1顆。正當李員準備持槍自戕時,所幸旁人察覺有異,第一時間搶下槍械並制止,才未釀成悲劇。
全案經花蓮地檢署起訴後,花蓮地院審理認為李員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事證明確,但考量李員因一時思慮不周欲自戕,且未造成他人傷害、時間短偵,犯後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最終判處1年7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緩刑3年。
內政部隨後將李員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審理期間,李員未提出答辯,但法官認為相關事證明確,行為已觸犯刑罰,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規定,嚴重損害公眾對警察執行職務的信賴,有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審酌,李員非法持槍係因感情問題想輕生,並未傷害他人,且犯後深具悔意,配合積極接受心理治療及酒癮戒治,態度良好,因此認定無須經言詞辯論,判決記過一次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