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負責牽線 開價4小時15萬元
判決指出,男子先與16歲B女商議,由B女協助尋找未成年少女媒合「連結」,條件為4小時15萬元,其中3萬元由B女取得,其餘款項給對象。B女之後透過IG發布訊息,聯繫上14歲A女,並居中安排雙方見面。
法院認定,男子明知B女未滿18歲,仍與她共同實施不法行為;男子雖辯稱不知道A女確切年齡,但對話內容及其供述顯示,他可以預期找到的對象可能是未成年女子,仍不違背其本意。
14歲少女到場突反悔 媒介「未遂」仍屬犯行
A女依約抵達旅館後臨時反悔,未依原定安排完成後續行為,最終自行離開。高雄高分院認為,男子已透過B女提供條件、聯繫對象並安排見面,犯罪行為已進入實行階段,雖然最終沒有得逞,仍成立未遂罪。
最高法院則認為,男子上訴時僅泛稱「不諳法律、一時糊塗」,並主張犯後坦承及希望從輕量刑,卻未具體指出二審判決有何違法,因此依法駁回上訴,11月徒刑正式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