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11月20日下午,陳男在住處豪飲6瓶啤酒後,騎車到學校接6歲女兒放學,並讓孩子直接站在機車踏板上一路狂飆,行經苓雅區成功一路與海邊路口時,對向一輛自小客車突然左轉,但陳男因酒精發生作用反應遲鈍,加上以時速60.1公里在限速40公里的路段超速狂飆,避讓不及發生猛烈撞擊,女童當場被撞飛墜地慘死,警方到場測得他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8毫克。
法院開庭時,陳男坦承犯行並悲痛哭喊「我知道我害死了女兒,我自己也無法原諒我自己」,哀求社會大眾原諒,再給他一次機會。但女童母親痛心揭露,雖然與陳男簽了形式上的調解筆錄,實則原因是知道陳男根本無力賠償,內心根本無法原諒他。
國民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明知機車掛有安全帽卻不給女兒戴,又讓她站在極危險的前踏板,完全是將至親骨肉推向險境,嚴重違背保護子女職責。雖因案發後當場向警方承認肇事而符合自首減刑條件,但考量其惡性重大且為酒駕累犯,前曾有多次酒駕入獄及擔任詐團車手前科,因此依酒駕致死最重判他有期徒刑10年8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