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食安風暴,坦白說台灣人並不陌生。不管法律再怎麼細緻繁瑣,總是有不肖商人為了追逐利潤,而做出罔顧群眾健康的惡行。今年6月底,設址於台中市清水區的中聯油脂公司爆發其生產的約1,300公噸大豆沙拉油被驗出致癌物「苯駢芘」達8.1 µg/kg,超標逾4倍。油品已流通市面,波及全台數百家下游食品與餐飲業者,遂掀起各界高度關注。
「民以食為天」,尤其以美食為誇耀的台灣,每一次的食安風暴,必會成為重大矚目新聞事件,中聯油脂案雖不例外,但相較於往昔輿論對食安議題的議論,中這次的中聯油脂案顯得特殊,其弔詭之處在於:針對行為人的事件主軸雖依法持續調查推進,但諸多不甚相關的支線卻無端延伸太過茂密,刻意充斥容量的公共輿論空間,反模糊了公眾對事件主線的關注程度。
梳理中聯油脂案,該案主軸當然就是生產出「苯駢芘」超標沙拉油的中聯油脂,以及泰山企業、福壽實業、福懋油脂、南僑油脂等涉及隱匿與延遲通報行為等公司。就法律而論,本案涉及刑事與行政罰兩個層次,刑事部分,由於中聯油脂公司位於台中,頃刻由台中地檢署積極偵辦中。中聯煉油廠廠長陳明榮、聯油脂總經理余凌冲、泰山企業前總經理沈怡君、泰山企業現任總經理蔡國樑已陸續經法院裁定獲准羈押禁見。按此發展推敲,顯然台中地檢署已掌握諸多穩固證據,才足以說服法院支持。至於行政罰部分,衛福部、彰化縣政府、台中市政府以及台北市政府,則陸續針對知情不通報或遲延通報部分,依據食安法裁處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換言之,強制入廠查核與抽樣檢驗的權力主要落在地方政府肩頭上;至於中央政府角色,從同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規定觀之,顯見中央政府居於備位與補充角色。中聯油脂案所彰顯的行政監督失靈,台中市政府本身究竟有無怠忽職守之情事,也應是輿論關注課責的事件主軸才是。
幾條失焦的支線,包括延伸到到民選總統道歉、行政院長、衛福部長下台等,基本上只是毫無意義的政治口水,毫無討論價值。至於將位於台南市、主要經營汽柴油及石油相關業務的台糖公司油品事業部也納入討論,也是令人費解。本案癥結單純,就是一個科學問題:什麼是「脫膠粗油」((Degummed Crude Oil))?網路唾手可得的解釋為是脫膠粗油是從黃豆等原料中榨取出來、經過初步「脫膠」與中和處理的半成品油。它屬於製油過程中的中間原料,顏色較深且帶有雜質,不能直接食用,必須再經過後續的脫酸、脫色、脫臭等精煉程序,才能變成市面上合格的食用沙拉油,亦可作為飼料用油或工業肥皂原料」。
換言之,脫膠粗油不是食品及可供食用的原料,其用途多様並非均做成食品。
基此,若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層級,該法第3條第1款規定「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依其文義產品與原料係屬不同概念,又同法第7條第5項係規範業者就「產品」具有通報義務。在本案裡,由於台糖公司就中聯油品係原料並非產品,故依法並無通報義務。更清楚地講,對台糖公司而言,脫膠粗油並不能食用,且亦非全然用於食用油,該粗油亦可煉成生質燃油。焉會牽連到食安法而主張其有法律上的通報義務?至於就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層級而論,該綜合條例第8條、第16條規定而論,也並未把「原料」列入通報範圍,從而在地方制度法上,當然也無法律上之食安通報義務與衍生的行政罰則。
文末,再度協助輿論梳理、回歸中聯油脂案的核心主軸:對於罔顧國人健康,將不合格的大豆沙拉油流通於市的不肖油商們,具有強制處分權的台中地檢署,應於最短期間內釐清案情,並起訴相關嫌犯。其次,地方政府既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強制入廠查核與抽樣檢驗的主力,台中市政府等該誠心檢討究竟是那個行政監督環節失靈?才讓轄內油商敢如此膽大妄為,殘害國人健康。其餘失焦的支線,就無庸再佔用輿論版面贅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