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釀1死...驚悚過程全錄下
回顧整起案件,李姓老翁與葉姓男子,6日上午9時許於台中市中清路二段、同榮路口,疑似因超車引發行車糾紛,雙方在停等紅燈時爆發口角與肢體衝突。
根據監視器畫面,後方駕駛李翁從駕駛座下車,氣沖沖地上前拍窗叫囂,來來來回回了好幾次,趁葉男搖下車窗時,持隨身攜帶的折疊刀攻擊,導致葉男手臂遭到劃傷。
葉男當場見血,李翁也不改其色,一邊叫囂一邊走回車輛,遭激怒的葉男隨即衝下車輛,直接將李翁撲到在地,李翁當場七孔流血失去意識,雙雙被送醫治療。然而,李翁經急救後,仍在11日傷重不治死亡。
遭人持刀攻擊...「反擊打死」算正當防衛嗎?
案件曝光後掀起外界對於「正當防衛」的討論,對此,律師劉韋廷以「你拿刀挑釁,我反擊打死你,算正當防衛嗎?」為題發文,表示若遭人持刀攻擊,當然可以反擊,「但真正麻煩的是:你可以打到什麼時候?」
劉韋廷進一步解釋,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答案是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
他表示,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因此若遇到持刀攻擊,為了阻止對方刺傷自己,可以將其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
律師曝關鍵:反擊當下危險還在不在
劉韋廷舉例,曾有人拿槍抵住對方頭部,還真的開了一槍,槍枝卡彈後準備再射,被攻擊的人拿魚刀反刺兩刀,最後持槍者死亡,該案件最終判正當防衛,判決無罪,「因為那一刻,他面對的是『可能馬上被殺死』的危險」,因此正當防衛關鍵不在於有沒有反擊,而是「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劉韋廷說,但如果對方已經倒地、刀掉了、失去攻擊能力,你卻因為火氣上來,繼續追打、踹頭、猛擊,法律上的性質就可能從「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變成「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所以我要打回來」,被法官定義為報復行為,「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
「打死阿伯」面臨殺人、傷害致死結局?
劉韋廷強調,若鑑定確認被害人的死亡,是遭毆打所造成,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必須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究竟如何形成。
碰行車糾紛建議做3件事
他也無奈表示,行車糾紛最可怕的地方,不是誰輸誰贏,而是原本可能只是按了一聲喇叭、搶了一個車道,最後卻變成「一個人進了太平間,一個人可能走進法院」,呼籲所有駕駛若在路上遇到挑釁,不要下車、緊閉車門,同時留存行車紀錄器並報警處理,「你今天忍下來的,可能不只是一口氣,而是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牢獄風險。」
防衛過當可能性高...?
律師林奕丞也提出看法,表示過往判決來說,該起案件很難主張是正當防衛,且即便放寬標準認定是正當防衛好了,「最後補那一下也極有可能被認定防衛過當」,該名出拳駕駛恐難逃刑事責任。
林奕丞指出,從各個影片的監視器畫面可見,李翁確實持刀攻擊在先,當然值得撻伐,但是他已經準備走回車上,葉男才衝過去擒抱、反擊,「光是這點就滿可能被認定已非『現在』不法侵害,而不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了。」此外,年輕人在阿伯已倒地失去攻擊能力的情況下還是補了最後一拳,要說服法官說這拳也是防禦性反擊,應該有難度。
遭人持刀攻擊先跑再說
他也建議,若遭人持刀攻擊,一律建議快點逃,「一個不小心被砍到動脈就掰了,而且即便反擊成功,在腎上腺素飆升的情況下也很有可能會上頭,導致自己多補了幾拳,落得最後官司纏身,這年輕人民刑官司跑下去至少要個兩三年了」。


